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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大力度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审核清理自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3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商秩司函〔2012〕138号
【发布日期】2012-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2月10日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和4月5日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审核清理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印发工作方案、组织企业自查等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受认识程度、工作基础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清理自查阶段工作效果还不够理想,不少地方未按《通知》规定时限完成屠宰企业自查工作。为切实保障审核清理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屠宰行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是商务系统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商务系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客观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审核清理工作,加快进度,攻坚克难,确保工作实效。

  二、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对已上报自查情况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的企业,要立即开展相应的审核、复核工作;对于不自查或未能按照《通知》规定时限完成自查的企业要加强督导力度,进行重点约谈,并给出严格的完成期限;对于态度消极、敷衍搪塞甚至是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执法检查,依法追究企业相应责任。各地务必在4月22日前全部完成审核清理自查阶段工作。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环境保护、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和2月10日电视电话会、4月5日工作会议精神,监督指导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协调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屠宰企业检疫条件的审核。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依照九部门《通知》要求,依职能开展工作,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要全面掌握屠宰企业自查情况,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防止因个别企业拖延而影响本地自查阶段工作进度。保管利用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作为本地和其他地区联合检查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总结,研究提出下一步审核工作重点。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与各地经验做法。



              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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