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我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次数: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466号)的要求,我省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形成了初步清理结果。为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将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结果(详见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我省以部门文件形式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定。不限部门,不限发布时间,不限于附件1中的文件。

  二、征求意见的原则

  应予清理的不遗漏,应予修改的条款依法进行调整,有利于我省法制建设的内容应充分补充。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重点对以注册、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形成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的内容予以清理;对易导致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内容予以清理。

  四、提出意见的方式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2年11月15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可填写征求意见表样(附件2),也可以文档的形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qingliyijian@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处(邮政编码:15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怡爽、翟 强

  电 话:0451—82620107,0451—82811772

  附件:1.黑龙江省招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表

  2.征求意见表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监察厅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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