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相关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搞活农村流通,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网络,打造促消费扩内需的新平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2〕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启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为推动此项工作,2012年拟在部分县市区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农贸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经研究,2012年主要支持武陵山区、罗霄片区和国家级、省级贫困县(附件1)。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择20个左右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的50%予以扶持,每个市场扶持资金为100-200万元。已全部完成主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的县市区,可申报在带动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大的地区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未全部完成主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的县市区,原则上只能申报城区农贸市场,不得调整申报乡镇农贸市场。
二、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规范》(附件2)进行建设,并依照《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附件3)进行验收。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相关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限报一个项目。
申报资料包括:
1、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请报告(非财政省直管的县市区由其上级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请报告);
2、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
3、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县基本情况、农贸市场现状、项目所在地人口情况、项目拆迁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运营管理等内容);
4、项目规划图纸;
5、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6、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5)。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建设处)、省财政厅(外经处)。
(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通过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预算和使用的合理性、项目可持续性等。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入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今年的改造项目。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验收程序。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审计报告完成后15天内应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二)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后,省级财政预拨扶持资金的50%至各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级商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事宜,及时报送工作进度。
(二)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合格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
(三)各地要落实有关支持农贸市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在用地、用水、用电和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工程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将采取撤销项目、追回拨款等措施,并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一定期限内的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支持。
附件:1、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支持范围名单
2、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规范
3、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4、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支持范围名单
株洲市:茶陵县、炎陵县
衡阳市:祁东县
邵阳市:新邵县、隆回县、武冈市、洞口县、新宁县、邵阳县、城步县、绥宁县
岳阳市:平江县
常德市:石门县
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
益阳市:安化县
永州市:宁远县、江永县、江华县、新田县、双牌县
郴州市: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娄底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
怀化市: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附件2
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项目建设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财政支持的示范性城区农贸市场新建、改造,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改造可参照执行。
二、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综合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500㎡。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要划定一定区域,设置独立的自产自销区。
三、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新建农贸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5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1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卫生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农贸市场应按GB/T17217的要求建设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和GB50222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
柜台高度宜为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七)检测设施
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八)管理设施
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
附件3
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未办理纳税登记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三)项目申报资料;
(四)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五)招评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
(六)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和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当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本规范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4:湖南省2012年度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5: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起始时间 | 项目结束时间 | |||||||||||
项目投资金额(万元) | 资金总额: | |||||||||||
财政拨款: | ||||||||||||
自有资金: | ||||||||||||
其他: | ||||||||||||
项目概况 | ||||||||||||
项目绩效目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值 | 备注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建筑面积 | ||||||||||
辐射范围 | ||||||||||||
覆盖人口 | ||||||||||||
年交易量 | ||||||||||||
年交易金额 | ||||||||||||
摊位数 | ||||||||||||
时效指标 | 项目进度计划完成率 | |||||||||||
成本指标 | 实际投资金额(万元)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新增摊位费 | ||||||||||
新增年交易量 | ||||||||||||
新增年销售额 | ||||||||||||
社会效益指标 | 带动就业增加数 | |||||||||||
新增税收 | ||||||||||||
满意度指标 | 主管部门满意度 | |||||||||||
项目区域公众满意度 | ||||||||||||
填报人: | 单位负责人: | 填报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