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次数:6

  桂财企〔2012〕142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工信委:

  为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新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学习、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资金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月1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