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企〔2012〕142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工信委:
为加强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新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学习、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资金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