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我省将从2013年起开始实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我省粮食总产量和商品量在全国均列首位,粮食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增产潜力巨大。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贴、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要求,规范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农业调查制度方法的重大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调查制度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县级粮食产量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一)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调查范围为除友谊县外,全省所有县(市、区)。调查对象是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除省农垦总局、军事、司法、教育等系统的涉农单位外的全部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生产经营单位。调查内容为主要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并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进行统计估计,推算出县级全年粮食产量。(二)调查的组织实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国家调查任务,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牵头,各级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市级调查队承担本辖区内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组织、培训、检查及指导任务。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调查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方式。各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或县级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调查数据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三)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各县(市、区)粮食产量调查结果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进行审核、推算,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联合省统计局进行评估确认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核准。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要及时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粮食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数据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未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确认并经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反馈,不得对外公布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为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依据。(四)调查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并纳入各自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承担省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组织、培训、检查、指导、审核和推算,全省调查所需报表印刷,购置相关设备的相关调查费用。市级财政承担本辖区内县级粮食产量调查的组织、培训、检查、指导和审核等相关调查费用。各县(市、区)调查经费由所在县级财政承担,主要包括本县(市、区)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组织、培训、检查及指导费用,辅助调查员补助费,调查雇工费,割取样本补偿费,样本保管运输测量费,样本割取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相关调查费用。对于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所拨付的专项调查经费,各地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辅助调查员的调查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现象。
三、健全机制,切实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提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落实好办公场所、调查人员、交通工具等所需条件,做好调查保障工作。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抽中调查样本所在乡镇、村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其在抽中调查点所在地群众中的知晓率,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密切分工协作。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作为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各级发改、农业、财政、气象、粮食、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调查相关工作,及时提供农情、气象、灾情、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补贴发放情况等方面资料,共同分析粮食生产形势。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粮食生产信息交流制度和资料共享机制,通报粮食生产相关信息。(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要与省统计局共同制定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调查工作规范和流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调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调查,坚持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要切实维护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