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精神,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全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放宽小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 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条件和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经全体股东认可,允许小微企业股东以货币、实物、股权、债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作为公司首期出资或增加注册资本。
(二)放宽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小微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区域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交当地物业管理单位或管委会(居委会)为其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即可,不强行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也可以用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使用证明代替。允许网络销售、动漫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性小微企业以家庭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
(三)放宽新兴产业企业登记条件。小微企业申请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律按照企业申请或行业内的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全体股东认可的情况下,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的首次出资,但技术出资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四)放宽经营范围。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小微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企业法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即可。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五)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
(六)鼓励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类企业连锁经营。拥有3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对同一投资人已申办3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允许将其中一个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其余的可转办为分支机构,形成连锁经营。
(七)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的货币、实物(含商品)、知识产权等可作为转型为小微企业的出资,其中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不低于30%。
(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可继续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并鼓励其扩大经营领域,从事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生态高效农业等行业。如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可继续沿用原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许可,待完成转型登记后6个月内办理前置许可证项目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机关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著名商标”、“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的小微企业沿用。
三、积极帮扶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九)帮助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搭建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平台,鼓励公司制小微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权,破解融资难题。
(十)指导小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小微企业申报注册商标,支持具有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的小微企业申请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一)提供合同帮扶。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质押、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十二)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和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编写专题分析,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托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搭建企业及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宣传企业形象和发展业绩。
(十三)为小微企业引进人才牵线搭桥。通过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合举办企业管理、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加大对小微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形式多样的就业再就业招聘活动,搭建高等院校与小微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平台,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服务。
四、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免收注册登记费。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据内财非税函〔2012〕344号文件),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严禁登记机关利用年度检验搭车代收其他费用。
(十五)建立小微企业登记快速通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场办结制;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小微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期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邮寄服务等,为小微企业的设立、变更等做好登记指导服务。
(十六)宽松小微企业年检环境。初次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但在年度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加强诚信教育并不予经济处罚。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可将延期的期限由30日延长至90日;对偏远地区小微企业年检推行网上申报,书式材料和费用以及年检后资料以邮寄方式进行,降低年检成本。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年检处理的信用修复机制。小微企业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参加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企业信用系统中对该法定代表人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任职资格,不受三年内不得任职的限制。
(十八)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小微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企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及时纠正和规范其违法行为。
(十九)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的作用,帮助健全完善企业维权保障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
(二十)加强小微企业党建工作。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抓好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两支队伍”建设,发挥小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