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列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和其他计划中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根据公开公正、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为项目的组织单位,科技厅各业务处室是相关项目的主管处室,对项目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
(二)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
(三)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的招投标、评估或评审等工作;
(四)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
(五) 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按照科技部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七)根据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各类计划的定位及年度重点,围绕部区会商议定书、《全国科技援疆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规划的内容和任务,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资源优势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研、征集、筛选、储备重点科技项目,建立项目(课题)储备库。
第六条 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收到或下载科技部对口司关于申报项目的文件后,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按《科技厅收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示后办理。
第七条 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科技部的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申报工作方案,包括拟组织申报项目的方法、范围、重点及主要内容,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审定后,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技厅的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须进行专家咨询,咨询工作由有关业务处直接安排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咨询会议对拟推荐项目是否与国家科技计划要求一致,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排序,同时提出申报材料的具体修改意见。申请国拨总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咨询会议须有分管副厅长及发展计划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发展计划处汇总专家咨询会议评议项目的相关情况和专家评议意见,提交厅务会讨论。
第十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厅务会意见,组织各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定稿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须交分管副厅长审核,厅长签发,以科技厅名义行文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由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统一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的国家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如整个项目申报时间不足十个工作日,在不可能履行全部程序的紧急情况下,报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同意,在发展计划处备案后先行上报,再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科技部批复立项后,各业务处室根据计划任务书施行管理职能,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的约定严格执行。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按进度完成情况;
2.项目取得的技术突破和创新,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等情况;
3.经费落实到位与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科技厅监理专家组对相关项目的进度、技术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发展计划处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检查、监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或撤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报送科技部。对有统计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的有关要求,按时填报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报送发展计划处指定的机构,指定机构对其进行审查、汇总,并报送科技部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业务处室提出项目调整、中止或撤消的建议,业务处室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厅务会审查,经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一) 技术、市场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既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 匹配、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或合作项目因合作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组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对于被撤销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督促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不配合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项目负责人限期改正,直至建议科技部取消该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业务处室商发展计划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后,按照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遵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业务处室、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对违反科技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应责令其纠正,直至向科技部建议停止拨款或终止任务。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均应验收,由科技部决定直接验收或委托科技厅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的6个月内向业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日期3个月以前,书面说明原因,申请延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技术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编写验收有关文件资料,业务处室审核后,向科技部提出书面申请。科技部直接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的项目,各业务处室、发展计划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委托科技厅验收的项目,各业务处室应通知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托科技厅验收的项目,业务处室应将验收结论及时上报科技部,将科技部项目验收批复及时通知承担单位。需要复议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业务处室及时将相关验收材料提交发展计划处,由发展计划处纳入自治区科技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上述申报、实施、评估、验收等各个环节出现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严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