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2-10    浏览次数:2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成都市人社局制定了《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就业登记。实施细则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和川人社发〔2014〕30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就业人员个人包括创业成功的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也可主动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要求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录入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二)失业登记。在川人社发〔2014〕30号文件基础上,明确了由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增加了农业职业经理人、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农村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也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也同样要求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录入成都市四维信息管理系统。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在《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的说明。

  与管理办法相比,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四大类《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鼓励更大范围的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有利于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加重点人群的就业机会。

  1.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纳入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有关依据是:《关于统一我市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2号),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已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根据各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土地(林地)征用流转的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制定统一标准“低于0.3亩/人”。

  2.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对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依据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26号),支持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以及解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问题。

  3.将“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民合作社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有关依据是: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要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机制以及包括社保补贴在内的相关扶持政策,所以也就属于扩大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内。

  4.增加“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 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有关依据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助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52号),成都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实施细则,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范围之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解读人:王璐,电话:8770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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