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2〕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有关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省直部门收支预算的批复》(豫财预〔2012〕74号)和《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教〔2012〕288号),经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将2012年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预算 万元下达给你们(列“2060499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支出科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请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进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省辖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预算及有关要求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结项,重点项目应进行验收。一般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写出结项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重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和绩效评价报告。
重点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省财政将在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拨付后补助资金。
项目结项(验收)应在项目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定完成时间之前,按项目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做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次项目逾期未结项或验收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12年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预算表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