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就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4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精神,近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就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实施“3341”工程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意见》的意义及背景。

  答:出台《实施意见》,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精神,采取切实措施,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交通运输加快发展。

  出台《实施意见》,还是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341工程”,积极引导资金投入交通的一项重要举措。“3341工程”实施三大基础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实施交通提升。作为欠发达省份和西北内陆地区,制约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要素和瓶颈很多,最为突出的是受到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可以拓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吸引各方资本进入交通项目建设,破解融资瓶颈。

  问: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基本原则是坚持保障国有资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交通基础设施对内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的各类投入按规定严格评估作价入股,享受相应的投资者权益。国有、外资、民企、个体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均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责任。

  坚持规划指导的原则。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交通发展规划。

  坚持统筹引资的原则。收费路桥项目原则上由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引资工作。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坚持省市合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参与交通项目建设和融资的积极性,鼓励采用股份制及其他形式进行省市合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国省干线的引资主体;市级政府是区域内地方项目的引资主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主体。

  坚持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引进资金,都必须实行公开竞标,采取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和确定投资者,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体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性特征及社会效益。

  加大交通领域开放力度四种方式开展引资活动

  问: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范围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交通运输行业是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的行业,属国家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业务、科技创新业务、节能减排、绿色交通建设)均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特许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OO米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以整体招商引资,也可以投资参股方式部分引资,或以多个项目合并招商引资。

  关于投资主体,根据《公路法》《港口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对民间资金可以投入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公布项目的准入条件。

  问: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及运作方式有哪些?

  答: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吸引的民间资金是指除国家财政、交通规费和国债等国有资金直接投入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资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通过以下4种方式开展对内对外开放引资:

  (一)BOT方式。即投资人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一体化管理,收费经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二)BT方式。即投资人按协议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三)PPP模式。即公私合作经营,投资人直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比例和投资协议享有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达到“双赢”或“多赢”。

  (四)利用证券市场或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设立交通建设基金,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多方融资。

  上述4种方式中涉及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和远期的交通发展规划,对符合引资条件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批在媒体公布,并通过组织招商发布会、项目洽谈会、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积极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各环节应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报批。

  问:近期,省交通运输厅准备出台《公路工程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请具体介绍一下,BOT方式的投资模式和管理模式。

  答: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或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独资形式指单个投资人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联合体形式指一个主办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共同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国外经济组织参与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BOT方式,应先按国家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报批。

  省交通运输厅与投资人签订经营合同,授予投资人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养护;投资人依照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的经营合同,通过投资建造公路及其服务设施依法取得公路收费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路基础设施及其服务设施,经营期限届满后,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特许经营期内,投资人拥有对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财产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投资人有权占有、使用该财产并取得收益,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特许经营期内,为了筹措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经营所需资金,投资人在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地方政府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1.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2.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须执行甘肃省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划、统一公路联网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

  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人放弃特许经营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有权按违约处理,并单方面取消投资人的中标资格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1.投资人未能在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30天内缴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2.投资人应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到位逾期达60天以上。3.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工程建设不能开工或停工。4.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工程建设终止。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投资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省交通运输厅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投资人在项目经营期中应服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做到统一收费、统一运输管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应急指挥、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执法。

  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强服务保障权益

  问: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有没有一些支持政策,如有,请具体说一下。

  答: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税收、贷款、企业开办等各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

  (一)用地政策。民间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保证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税收政策。对民间资金控股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民营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收费调整政策。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问:最后,想问一下,我省将怎样作好服务,并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答:为了防止民间资本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我们将积极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二是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三是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对于参与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民间资本,我们将切实加强服务指导,规范投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加透明度,切实优化对民间投资的社会服务,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制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将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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