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专业化,我厅于2011年8月印发了《贵州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使《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切实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现状,经认真研究,对2009年印发的《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现状及实际工作需要,现制定《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依据
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9号)。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的相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全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对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申请,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审核,依法对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全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场地,中心城市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场地面积应在6000m2以上,建筑面积600 m2以上,有五条以上检测线(其中轻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轻型柴油车检测线一条,重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一条,预留摩托车检测线一条);县城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场地面积应在4800m2以上,建筑面积400 m2以上,有四条以上检测线(汽车检测线可根据本地车辆类型的数量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三条,预留摩托车检测线一条);
3.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且均需通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4.有在用机动车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站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联网;
5.市(州)环保局依据全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站业主,提出建站意见并附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选择该业主作为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理由和过程;
6.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的要求。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成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要求如实填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见第五项),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二)受理
1.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为具体承办部门,下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州)及检验机构所在县(市、区)级环保局及技术专家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环保检测站站址、检测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审查和整改意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检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省环保厅。
(四)委托
对达到委托验收条件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省环保厅在10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环保网等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7日,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省环保厅正式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予以公告。
五、申请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资质委托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承担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业务的机构,建站前申请需提交以下经核实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办公和检验场所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10年以上)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拟建站厂区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4.检验设备平面布置图;
5.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成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委托书面申请,并附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一式两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及以下经核实的材料各一份:
1.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2.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
3.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检验机构与检验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
5.检验机构设备配置一览表;
6.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以及质量管理文件;
7.建站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的意见;
8.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
9.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六、《委托书》文本及有效期
《委托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
2.机构类别;
3.业务范围;
4.机构地址;
5.检验地址;
6.证书编号;
7.有效日期。
七、变更及注销
1.接受委托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委托变更手续。
2.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如改建、扩建、搬迁原有环保检验经营设施的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委托。
3.《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机构继续从事环保检验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委托书》届满前2个月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委托或取消委托。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检验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2)检验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3)有效委托期内,发生重大检验质量事故的;
(4)有效委托期内,管理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超过两年(含两年,以该机构获得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资质之日起计算)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提交委托申请的,我厅将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委托资格。
八、附则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检验机构与检验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检验机构设备配置一览表均按《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中的相关表格填报。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