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成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2012年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已告一段落,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提高我省辐射安全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及整改落实工作

  各市(区)局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及整改落实工作,并上报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动用的人力、物力情况;二是现场检查单位数量及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核技术应用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整改完成情况或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单位、未通过整改验收单位;使用各类放射源数量,闲置废弃放射源及送贮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现状及实施计划);陕北两市还应上报放射性测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填报专项行动汇总统计表(见附件)。总结和统计表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省厅。

  二、完善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管档案

  各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核技术应用单位档案完备工作一是在核查本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监管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程序文件在省环保厅官网文本下载栏中下载http://www.snepb.gov.cn),进一步完善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管档案,务必做到一企一档。二是督促本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要求其建立健全检查档案。省厅将对全省39家重点核技术应用单位建立监管档案。

  三、进一步加强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管

  各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我省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管,认真按照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测井和流动探伤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681号)要求,检查督促目前正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油气勘测、地质勘探及无损探伤的单位,必须于12月15日前在省厅依法履行有关备案手续;对从事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流动性作业的单位加大排查力度,做到一个不漏。重点对作业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等手续及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整治无证作业、无异地备案作业、无现场防护措施违章作业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

  四、加强全省射线装置安全监管

  各市(区)局要对本辖区内新发现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车站安保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等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加强监管,督促其在2012年底前,尽快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拒不办理取证而仍在使用的射线装置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本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许可证发证率在100%。

  五、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为加强我省辐射综合专项行动的宣传,各市(区)局要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辐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函〔2012〕268号)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反馈,对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亮点、突出违法问题及典型经验与案例等要及时编发信息,并报省厅。

  联系人: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曾志刚

  电  话:029-85429325

  传  真:029-85429336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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