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于莎燕 副省长召集人:马立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 平 省环保厅厅长成  员:张松滨 省发改委副主任

  陈 杰 省工信委副主任

  张凤君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高大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春青 省住建厅副厅长

  朱金玉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韩贵清 省农委副主任

  刘国辉 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姚贵宝 省质监局副局长

  龚振山 省物价监管局副局长

  那济海 省气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情况的综合反馈,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纪要整理及分送,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李平兼任。

  省环保厅负责加强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治理,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秸秆禁烧、堆场扬尘、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加强机动车环保注册登记、环保检验等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业务技术合作,及时发布大气空气质量状况,推进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

  省发改委负责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煤炭开发项目管理,发展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发展秸秆综合利用。

  省工信委负责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推广新能源汽车。

  省公安厅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上路、注销及外地车辆转入。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优惠政策,做好经费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指导各地推进集中供热,开展城市道路硬化、绿化,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城市交通管理,营运车辆按期报废及油改气的管理和监督。

  省农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种植业引导,控制农业氨污染。

  省商务厅负责协助省环保厅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治理工作;负责车辆报废等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机动车燃油供应升级后的监督管理。

  省物价监管局负责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开展环境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

  省气象局负责加强雾、霾的监测预警工作,与省环保厅联合发布污染天气预警。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至2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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