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渭电司字〔2012〕29号)收悉。你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将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丢失。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在《三秦都市报》(属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公告。我厅认为你公司符合许可证补办条件,同意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其编号仍为陕环辐证[20031],有效期至2014年2月26日。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辐射安全及相关管理工作,我厅将定期对你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委托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负责对你公司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