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黔安监政法〔2012〕255号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1、各单位(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信息公开办法》,深刻领会信息公开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将《信息公开办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内容及年度普法计划,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法制培训计划中增加此项课程。

  2、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处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和评议考核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并适时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

  3、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应公开的全部公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知晓和办理。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项,应将法律依据、程序、条件、时限、法律救济途径、收费方式及标准等内容全部公布,方便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省局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和窗口是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www.gzaj.gov.cn)。

  4、结合《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发[2012]52号)的精神,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衔接工作。

  5、对本单位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或涉嫌在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过程中设置前置条件和程序的应当予以废止;对确需保留的,要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进行修改,并将清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6、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对暂不宜公开的信息,要做好解释工作,待限制信息公开的条件失效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7、从2013年起,《信息公开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将列入对各地、各单位(处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及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均可下载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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