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函》(琼府函[2011]17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为三亚学院,学校代码为13892,同时撤销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的建制。三亚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亚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85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海南大学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解除<合作创建海南大学三亚国际学院协议书>的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并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海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三亚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三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方、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三亚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SANYA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大道学院路。邮编:572022。网址:www.syxyhn.com。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立足三亚、服务海南、面向全国,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受社会欢迎、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竞争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办学使命:让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
校训:自立更生、合力更新、有容乃大、不懈则优。
校风:豪气、大气、正气。
第六条 办学类别:综合类。
主要设置学科门类为: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工学、管理学等。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办学规模:18500人。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铭泰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八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由铭泰集团代表2人、海南大学代表1人,三亚学院代表4人组成,共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4年,可连任。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报主管部门备案。以后每届董事会成员分别由参与方提议协商,董事会会议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授权别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另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事业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学校管理经验,年龄在七十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人选经学院董事会决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5至7人,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召集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组织育人、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规格;
(五)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主持制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文件;
(九)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办学活动;
(十)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及学院人、财、物、事等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院领导和工会主席为院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根据会议议事内容,吸收有关职能部门和分院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以下机构: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项目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科研设备处、保卫处、评估中心;社会发展分院、法学分院、财经分院、管理分院、旅业管理分院、人文与传播分院、艺术分院、外语分院、理工分院、公共基础教学分院、国际旅游分院、音乐分院、体育分院、社科部;图书馆。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三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三亚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党委与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二十三条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二十四条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团的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热爱拥护党的领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人格。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4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审议学院拟定的发展规划、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各类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人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党群系统设立以下机构: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院团委。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尊重教职工劳动,倡导尊师重道,敬业乐道。学院规范管理,坚持管理即服务,以制度管事。学院倡导培育阳光文化、执行文化、讨论文化、学习文化、创业文化,以文化育人。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教师职业化教育和专业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其他显著成绩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者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录取或者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达到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配备辅导老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格健康教育,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学院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内伤害事故,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院坚持育人为本,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学院坚持学术质量是大学品质的基础,学院坚持学术价值不受干扰,支持师生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5种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5个基本素养的形成:英语、计算机、中文应用写作的交往工具素养;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素养;良好的人文知识素养;健康人格;解决问题的行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截至2011年9月30日,总资产13.2亿元,净资产9.08亿元,负债4.12亿元,举办者已投入资产为8.77亿元。学院的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融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公示。学院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换届或离职时,接受离任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举办者。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交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印章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修改本章程,应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董事会会议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自教育部批准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为三亚学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