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33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同时撤销这些学校中原有建校基础的建制。
对上述同意备案的高等学校,应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学校的内涵建设,加强管理,规范办学,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附件:同意备案新设立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名单(33所).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