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精神,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商务厅

2012年11月5日

 

黑龙江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控制过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和多措并举”的原则,以推广产品的低层级销售企业和终端消费者为监管重点,以保障推广信息真实为目标,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和约束各级销售企业行为,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及跟踪监督等形式,确保推广信息准确,加强各地相关部门省市协调联动,将推广信息核查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衔接;加强对低层级销售企业的核查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监管对象是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家用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空气源热泵)五大类节能家电以及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以下统称为节能产品)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省工信委是全省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成立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对监管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名单见附件2),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方针政策,组织省内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节能惠民产品申报,做好入围企业的日常监管,协助国家做好入围产品核查,指导各市(地)核查监管工作,对监管核查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分析制度,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省节能中心协助开展监管核查的辅助性工作,包括核查工作相关培训,印制核查工作证等相关资料,按地区分解核查任务,组织汇总、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数据,并按比例进行抽查,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当地财政、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方案,并对本辖区内节能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核查。并至少选取1家第三方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管核查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对节能产品推广信息进行监管核查:一是生产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二是流通环节,对推广节能产品的销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推广产品的期初库存、当期出货和销售等有关情况,其中对一级销售商的推广信息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其他销售商推广销售节能产品信息进行抽样核查,抽取比例为年度推广数量的20%左右;三是消费者环节,重点核查节能产品消费者信息真实性。以销售商为单位,对终端销售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抽查,并抽取部分信息进行电话、实地入户核查,掌握终端推广情况,确认终端销售信息的真实性,抽取比例为5%-10%。指导用户终端填写“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确认单(针对家庭用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确认函(针对企事业单位)。

  四、监管核查程序

  (一)领导小组制定监管核查工作方案,将国家下达的核查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地区,并提出核查要求。

  (二)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对本辖区内核查任务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要求对销售网点保存的消费者资料进行核查,对消费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按时完成每月的核查任务,并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核查、监管结果形成报告上报省节能中心汇总。

  (三)省节能中心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及要求,对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每月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按一定比例抽取已完成的调查表进行电话核查,核查无误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工信委根据省节能中心核查报告,形成初步审核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罚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取消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企业责任人相关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罚。

  (二)对核查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采取通报批评、追缴全部核查经费、取消第三方机构核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对核查工作组织不力、骗取补贴严重的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领导小组要加大对第三方机构和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核(抽)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核(抽)查质量。同时,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拔核查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省节能中心协助开展节能产品推广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日常信息管理,以及对各市核查机构的协调,确保信息及时衔接和有效共享。

  (三)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工作,并对上报的核查结果负责。

  (四)参与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明确责任,并对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负责。

  (五)核查工作接受生产企业、各级销售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推广工作结束且补贴资金清算完截止。

  八、其他

  本方案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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