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1年省级环保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进行验收和中期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2]312号

关于对2011年省级环保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进行验收和中期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直管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环保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提高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的时效性和应用推广,我厅决定对2011年省级环保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进行验收和中期检查,请相关环保局按照要求对辖区内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督办,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和迎检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和中期检查范围

  2011年省级环保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和中期检查时间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三、验收和中期检查形式

  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召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会。

  未完成的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召开中期检查汇报会。

  已完成的示范工程,召开专家评审验收会。

  四、项目验收和中期检查提交材料

  (一)拟验收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需完成项目研究报告和查新报告,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整理成册以备检查,同时填报《湖北省环保科研项目/示范工程验收表》(见附件2)。

  (二)拟验收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需完成工程总结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整理成册以备检查,同时填报《湖北省环保科研项目/示范工程验收表》。

  (三)拟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及示范工程承担单位需填报《湖北省环保科研项目/示范工程中期检查表》(见附件4),并对项目进程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

  五、注意事项

  (一)按照项目进度计划需要鉴定或验收的课题或项目请抓紧做好鉴定或验收准备。

  (二)项目负责人在填报相关内容时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明理由,凡无正当理由且又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三年内将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三)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验收检查会之前将相关验收或检查报告交科技合作处先行审核。

  (四)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请登陆省环保厅重要通知一栏下载。

  联 系 人:科技合作处   何丽娜

  电话/传真:027-87167128

  电子邮件:hbhbkb@163.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43007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

  鄂环办[2012]3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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