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新园区办〔2012〕18号
关于开展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园区办(经信委)、水利局,各地、州、市园区办(经信委、经委)、水利(务)局,各园区,水利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0号),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以水定发展、以水定规模的原则,保障我区各类工业园(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我区开展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截至2012年9月底,全区已有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71家,各地(州、市)、县(市、区)也已建立数量相当的园区。这些园区的发展推动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然而,部分园区的发展因为没有充分论证水资源的保障情况,发展受到影响甚至停滞。部分园区用水已经与当地其它用水形成竞争关系,需要统筹用水目标,合理配置用水结构和比例。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园区的产业选择和布局、园区地址的选择以及园区的发展规模都要根据水资源的供需以及与当地其他行业发展用水平衡加以论证。园区规划的用水量要符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水资源的总体规划特别是“三条红线”管理要求。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与约束,以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并引导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二、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要求
(一)2012年8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园区,应按照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要求,于2013年6月前完成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补做工作。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园区发展和园区内新增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工作的依据。从2013年7月开始,未完成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补做工作的,各相关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2012年9月1日以后拟申请设立的园区,应在申请园区设立前期工作阶段完成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园区主管部门受理园区设立申请。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受理园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所在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地州及地州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二份)在审查后15日内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抄送同级园区管理部门。
(四)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应重点完成以下论证工作:
1、园区发展阶段目标水资源合理性分析;
2、园区产业结构选择水资源合理性分析;
3、园区总体发展用水与园区所在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分析。自治区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应作为园区发展水资源需求合理性分析的基本依据;
4、园区节约用水及退水的合理性分析;
5、园区供水方案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论证;
6、园区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必须对园区规划发展目标、产业机构选择和高效用水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7、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在园区规划同时编制,国家和自治区级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委托具有甲级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水利部《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要求。
三、全力推进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执行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区主管部门将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要求告知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或者园区设立筹备部门应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要求,做好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各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保障园区健康持续发展。2012年底,请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和经信委。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