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规函[2012]225号
【发布日期】2012-04-09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7]109号)要求,请你单位尽快统计2012年第一季度辖区内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2年4月27日(周五)前报我司。报送材料包括所在地进展情况及附表。规划已报政府审批的需附相关请示、报告,已经批准实施的需附政府批文。
此外,请辽宁、山东、贵州省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尚未获得政府批准实施的地级市(营口、朝阳、东营、临沂、六盘水)商业网点规划最新进展情况。
联 系 人:朱倩、王彊
电 话:010-85093685、85093058
传真:010-85093680
电子邮件:fazhanguihuachu@mofcom.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