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外[2012]29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2年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下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2012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根据我国能源战略需求和现有工作基础,以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智能电网与储能、工业节能与提高能效为主攻方向,支持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突破关键技术,获得一批创新性技术成果。
二、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2年中欧节能资金支持类型包括:研发项目和交流项目两类,以研发项目为主。
研发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发电技术(寒区型槽式集热系统及示范、高焦比槽式集热器、太阳电池关键辅助材料的国产化研发)、风力发电技术(风电机组控制系统、变桨距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制)、智能电网及储能技术(二次电池及储能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工业节能与提高能效技术(燃煤电厂节能优化和钢铁行业余能余热利用)等四个方面。
申报项目具体要求,详见“2012年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报说明”(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为设立1年以上、由中方控股的中小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研发项目课题或一个交流项目。
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项目、重复进行研究(包括与国内现有研究成果内容相同或类似)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中欧节能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课题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中小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企业须先在网上填报项目申报资料,并上报纸质文件。
申报企业需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点击进入中欧节能资金申报系统,按使用说明填写《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3)及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如有问题,可咨询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联系人:周婷,联系电话:010-68511823,传真:010-68528432,电子邮件:pistc@most.cn)。
同时,申报企业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项目组织和初审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初审合格项目相关资料,于2012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和立项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2012年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报说明
2、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请书(研发项目)
3、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请书(交流项目)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