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5

(2006年12月28日发布)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为规范和加强“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推动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持、集成升华、跨越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前沿中的重大战略领域或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着力凝炼科学目标,积极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创新人才,加强若干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和集成,实现若干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向的跨越发展,提升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二、实施原则

  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瞻性的重大科学前沿两种类型的核心基础科学问题,结合我国具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进行重点部署与集成,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群,实施相对稳定和较高强度的支持。

  1.把握战略性和前瞻性特征,体现国家重大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的有限目标;

  2.认真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精心筹划,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分步实施原则;

  3.实行决策、执行与评估相对分离以及专家学术指导与项目资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4.顶层设计的目标导向与科学家自由探索相结合,遴选新项目与整合集成在研项目相结合;

  5.注意与国家其他重大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

  三、立项条件

  1.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的优先发展领域;

  2.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所凝练的核心科学问题体现基础性、前瞻性、先导性,预期目标明确,具有可检验性;

  4.国内已经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以及所需的基本条件;

  5.具备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以及若干在国际科学前沿作出有影响工作的科学家;

  6.经过5-10年的实施,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在国际上有显著的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总体安排

  “十一五”期间计划启动15个左右重大研究计划,每个重大研究计划的资助经费计划在1亿元左右,各研究计划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经费预算,最高不超过1.5亿元。

  重大研究计划作为单独一类项目进行管理,由较高资助强度的项目群构成,每项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计划执行期一般为8年左右,分年度立项实施。其中,项目立项工作主要在前3-4年完成,后期着重进行项目和成果的集成与升华。

  五、工作程序与要求

  1.提出建议书

  (1)一个科学部或几个科学部联合,在主管科学部分管委主任的指导下,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

  (2)委务会议听取相关科学部汇报,决定是否继续准备重大研究计划建议书。

  (3)对于委务会议通过的设想,主管科学部应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商有关科学部组织建议书起草专家组,讨论并撰写重大研究计划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总体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国内现有工作基础、研究条件与队伍状况,计划框架与组织方式,实施年限与经费预算等,提出学术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工作规程见附件1)成员建议名单(5-7人)。

  建议书要说清楚重要意义与核心科学问题,要有基础、有队伍,要有目标(有限目标)、能实现跨越发展并可检验。

  2.遴选立项

  (1)重大研究计划的立项实行委务(扩大)会议遴选方式。委务(扩大)会议成员包括委务会议成员和科学部兼职主任。

  (2)委务(扩大)会议听取建议书起草专家组组长或建议的指导专家组组长汇报,根据重大研究计划立项条件,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立项(其中建议的指导专家组成员不参加投票),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批准成立指导专家组,确定主管该研究计划的委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委主任)。

  3.制定实施规划书

  (1)指导专家组根据委务(扩大)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并细化研究计划,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内容包括科学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实施方案、年度经费安排计划等。

  (2)实施规划书是重大研究计划实施和评估的依据,须由委务会议或主管委主任审批。

  4.成立管理工作组

  主管科学部根据管理工作组规程,提出管理工作组成员名单,由主管委主任审批并送计划局备案。

  5.发布指南与受理申请

  (1)指导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实施规划书,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指南,由管理工作组送计划局复核,经主管委主任审定后发布。

  (2)凡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申请者基本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指南,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3)限项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申请或承担研究计划(包括参加)的项数限为 1项,且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和按照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3项。申请者不能因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当年结题的研究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研究计划项目。

  (4)管理工作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确定受理项目。

  6.评审与批准

  (1)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采用两轮评审方式: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重大研究计划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会议评审。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管理工作组集体讨论选聘同行评议专家,对交叉领域项目应注意专家的学科覆盖面。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5份。管理工作组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商指导专家组组长确定提交评审组会议评审的项目,选聘评审组专家并报主管委主任审核。

  (3)评审组会议评审:首先由管理工作组汇报申请和同行通讯评议情况,然后,评审组对管理工作组提请审议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应以申请者与会答辩方式为主。评审组由15人左右组成,包括指导专家组成员及相关领域特邀专家(鼓励邀请海外专家)。评审组组长应为指导专家组组长。重点评审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价值,以及对研究计划总体目标的贡献;优先遴选活跃在科学前沿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评审组在听取申请人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建议资助项目,并对所有参加评审项目经讨论形成评审组意见。

  (4)对个别非共识项目或指导专家组认为需要特殊部署的项目,由管理工作组或指导专家组成员提出建议,指导专家组另行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5)指导专家组根据当年资助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清单,由管理工作组送计划局复核,主管委主任审批。项目执行期应在重大研究计划预计执行期内。

  7.项目实施与后期管理

  (1)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要求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工作组审核后返回一份给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管理工作组报计划局复核后,经主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2)指导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学术指导:审阅所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和结题报告;每年集中组织1-2次在研项目的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并不定期组织部分项目专题研讨,选择有突出进展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每年年底前编制重大研究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含项目部署与集成情况、主要进展、调整意见和建议等)交管理工作组。

  (3)对进展良好、创新性强、有突破前景的在研项目,指导专家组可在项目中期检查或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后提出经费追加方案,管理工作组送计划局复核,由主管委主任审批。

  (4)对研究方向与重大研究计划密切相关、取得较好进展的其他类型在研项目,管理工作组或指导专家组成员可提出纳入重大研究计划的建议,由指导专家组审议通过。管理工作组将纳入方案送计划局复核,由主管委主任审批。批准纳入重大研究计划的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办理原在研项目结题手续并提交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资助计划书。

  (5)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网上合作研究中心(http://mrp.nsfc.gov.cn),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和数据资源共享。各重大研究计划须积极利用该网站发布可公开信息(学术动态、论文摘要、项目简介、通知发布等),指导专家组秘书具体负责该研究计划网上信息的维护、管理。

  (6)为加强研究计划的顶层设计及项目之间的交流,每个重大研究计划可专列部分经费(占总经费5-8%),用于指导专家组围绕该计划的总体目标从事战略调研以及组织项目检查、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支出。

  (7)在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之后,指导专家组应采用部署综合集成项目等方式加强成果集成与升华工作。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必要时经主管委主任同意,指导专家组可委托其成员承担综合集成项目。承担该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退出指导专家组。

  (8)主管委主任从重大研究计划设想开始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和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期中如遇主管委主任换届,应按照下列方法执行:主管委主任是该领域的专家,可征求本人同意,进入指导专家组;如不是该领域专家,不进入指导专家组,但需做好交接工作;委务会议确定该重大研究计划新的主管委主任。

  8.中期评估

  (1)重大研究计划执行中期要进行评估。中期评估分为自评估与专家组评估两个阶段。计划局商有关管理工作组统一协调安排中期评估工作。

  (2)自评估:由指导专家组负责、管理工作组协助组织。自评估可结合年度学术交流会进行,应邀请项目承担人员以外的专家参加。指导专家组在组织项目学术交流和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对重大研究计划的整体方向、阶段进展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调整方案,形成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报告。

  (3)专家组评估:专家评估组由指导专家组和项目承担人员以外的若干名专家组成(应邀请海外专家参加),由计划局商管理工作组选聘并报主管委主任批准。专家评估组听取指导专家组组长的自评估报告,对研究计划的领域布局、总体进展、阶段性成果、发展态势及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意见。对同期启动的重大研究计划可一并进行综合评估。

  (4)指导专家组在自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形成重大研究计划阶段实施报告交管理工作组。

  (5)委务会议在听取计划局就中期评估意见、管理工作组就计划阶段实施报告的基础上,审议批准下阶段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

  9.结束与验收

  (1)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须进行验收。结束与验收工作分为计划总结、验收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指导专家组应在项目经费全部拨付后着手进行计划总结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全部结题之后3个月内完成计划总结,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及相关领域战略研究报告。管理工作组在完成计划总结之后提出验收申请,计划局统一协调安排验收会议。重大研究计划验收评估会议一般应在申请提出后3个月内完成。

  (2)计划总结:由指导专家组负责、管理工作组协助进行。指导专家组召开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全面总结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期内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同时深入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该领域下一步深入研究的设想和建议,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战略研究报告。

  (3)验收评估:自然科学基金委组建验收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指导专家组和项目承担人员以外的若干专家(应邀请海外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重点评估研究计划的总体设计及实施效果,特别是考核研究计划是否实现了该领域跨越发展的目标,包括顶层设计情况、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集成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组织管理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验收专家组专家由计划局商有关管理工作组选聘并报主管委主任批准。

  验收专家组听取指导专家组组长计划总结报告和5项代表性成果完成人报告,依据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阶段实施报告、总结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经充分讨论,形成重大研究计划验收评估意见。

  (4)委务会议在听取计划局汇报验收评估意见、管理工作组汇报计划总结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议批准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附件1:

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工作规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的科学规划和学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目标和核心科学问题开展战略研究,负责研究计划的总体部署,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

  (2)提出年度资助计划和项目指南。

  (3)主持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4)审阅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结题报告;

  (5)组织研究计划项目的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对有突出进展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6)提出重大研究计划调整方案的建议。

  (7)对进展良好、创新性强、有突破前景的在研项目可在项目中期检查或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后提出经费追加方案;提出其他类型在研项目纳入重大研究计划的方案;

  (8)利用重大研究计划网上合作研究中心网站发布公开信息(学术动态、论文摘要、项目批准、通知发布及基础数据等),促进重大研究计划内部资源数据共享。

  (9)每年年底前编制重大研究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包括项目部署与进展情况、调整意见和建议等)。

  (10)在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阶段,负责自评估工作,编制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报告;根据中期评估专家组意见,编制重大研究计划阶段实施报告。

  (11)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期满,负责总结工作,编制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

  2.指导专家组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不能有2人或2人以上来自同一单位。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需求,熟悉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

  (2)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科学判断力。

  (3)作风民主、善于集思广益、博采众长。

  (4)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良好的信誉。

  (5)保证有时间和精力参加指导专家组工作,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6)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3.指导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主要职责是:

  (1)主持指导专家组工作,召集指导专家组会议;

  (2)负责汇报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自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

  (3)负责提出并签署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资助方案、调整方案、年度工作报告、自评估报告、阶段实施报告、总结报告及战略研究报告等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的工作报告。

  指导专家组组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负责。

  4.指导专家组设学术秘书1-2人,协助指导专家组处理日常工作并完成指导专家组交办的任务;负责维护和管理该研究计划网上信息。

  5.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指导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以总经费的5-8%用于指导专家组的战略调研和项目检查、专题研讨及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

  6.指导专家组成员不得承担(包括主持和参加)该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必须承担综合集成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退出指导专家组。

  7.指导专家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出国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者,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辞职;半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指导专家组活动者,可视为自动放弃,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不再保留其指导专家组成员资格。

  8.在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期间,指导专家组成员的更换,由管理工作组商指导专家组组长提出建议人选,报主管委主任审批,并送计划局备案。指导专家组长的更换须经委务会议批准。

附件2:

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工作组工作规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组),在主管委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的组织及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指导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进行科学规划、学术指导和战略调研。

  (2)协助指导专家组组织重大研究计划重要学术活动,如项目检查、学术交流、自评估及总结等。

  (3)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同行通讯评议,综合同行评议意见,确定送审项目;推荐评审组专家,组织评审会;复核指导专家组提出的项目建议资助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4)承担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审核资助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总结报告;提出其他类型在研项目纳入重大研究计划的建议。

  (5)协助计划局组织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推荐中期评估和验收专家组专家。

  (6)向委务会议汇报重大研究计划阶段实施报告、总结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

  2.管理工作组由重大研究计划主管科学部、相关科学部和计划局项目与成果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

  管理工作组设组长1人,由重大研究计划主管科学部副主任担任,负责联系指导专家组,主持管理工作组日常工作,签署重大研究计划报送材料,并向主管委主任汇报重大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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