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时表示。
●新政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
生态是福建的一大优势。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生态保护和补偿的措施,主要包括: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造林绿化资金、省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2012年,上述资金规模达21.86亿元。
“在此基础上,我省此次出台新政,引导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大功能区域,随后我省也相应制订了《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晰了区域发展导向。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由于生态保护任务所限,其工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加快自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使其达到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当的公共服务能力,激发其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良性发展,进而实现主体功能区建设目标。
我省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位于山区,而由于地理、交通条件的限制,山区财力薄弱问题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短板”,山海发展不平衡是制约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瓶颈之一。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可通过平衡地区间财力分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国家和我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积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对我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市、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的定位,集中财力,重点加大了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助力度。
其中,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关联度较高的人口、面积相关因素分配。为引导相关地区将人口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沿海转移,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后年度在分配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增量时将只考虑面积因素,不再考虑人口因素。在补助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好的地区进行奖励,且有奖有罚。具体操作上选取能综合反映水、植被和空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三个指标进行核定。
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省定考核目标值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标率每超过考核目标值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比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全部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年度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减排任务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每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以上三项合计的扣减比例不超过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50%。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县(市、区)政府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对当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其当年生态保护财力补助资金总额的30%。
此外,按照“人往沿海走,钱往山区拨,沿海发展产业,山区保护生态,发展‘飞地’经济,促进山海互动”的精神,为鼓励相关地区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飞地”经济,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相关地区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县或者其他沿海发达市、县(区),通过设立“飞地”产业园等形式发展“飞地”经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已产生财政收入的,从2012年起,福建省财政将对其通过年终结算从对方分回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年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封顶300万元。
而对于局部禁止开发区域,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不重复补助。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计算,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公开透明。我省还将加强监督,确保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取得实效。”省财政厅负责人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