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程度,不断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提高全省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快完善能源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能源统计是全面客观反映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重要手段,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全省能源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节能意识的提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提出,能源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能源统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对于我们这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健全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使能源统计工作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提升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结构,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分别设计适用于统计系统、行业部门、调查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形成综合性的能源统计制度,并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网络和能源统计数据库。

  能源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手段,对列入全省重点监控的“双百家”节能企业,实行网上直报、超级汇总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在国家制定的节能降耗“三体系”方案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个产业、产业内部各行业以及社会用能的统计方法和调查指标,尽快展开全面调查和监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和改进统计核算方法,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我省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省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省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省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市、县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开展统计巡查和执法监督,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根据《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中规定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用相关指标评估法、动态趋势评估法、比例系数评估法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统计部门和节能执法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使企业相关人员在熟悉业务工作的同时,了解统计法律规范,知晓守法的义务和违法的责任,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各领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个别人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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