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3

  关于做好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黔经规划[2012]30号

各市、州、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 30号),为做好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市、州、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含以前年度技术改造资金专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建成投产,并抓紧作好对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

  二、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在1年内办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建成,达到验收条件,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由项目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由我委有关处室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需将验收报告文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技术创新、工业园区发展、节能、信息产业项目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组织验收,中小企业项目按《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的,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验收管理要求进行验收;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 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及设计要求建成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能满足生产使用;

  2.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节能减排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6. 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竣工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有的建设项目 (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下投资限期完成。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进行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规定执行。

  (二)验收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2. 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等。

  3. 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生产线和装备运行情况。

  4.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项目投产(试运行)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5. 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6. 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

  7. 项目档案情况。

  (三)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组织部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及时组织验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验收组或委员会。验收组(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由财政、审计、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及投产情况、项目档案等,对项目给出验收结论和意见,验收组织部门应根据验收组(委员会)意见作出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委员会)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2.项目需进行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单项验收的,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原则上单项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验收。中小企业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3.项目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程序后,办理项目资产移交、转帐手续,项目正式交付生产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地点、技术及工艺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资金审批单位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验收组(委员会)应对调整情况对项目建设效果影响给出结论意见。组织验收部门应将项目调整及变动情况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

  (二)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能交付生产使用。对不验收的项目单位或提供虚假验收情况的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目标发生重大改变,将予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对委托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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