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0月10日以粤科高字〔2012〕163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其监理、验收工作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理、验收结论视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结论。

  第三条 参与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省创新资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包括:

  (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内设于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地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执行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六条 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理、验收工作;

  (二)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作出项目合同继续执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以及终止合同等监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

  (三)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汇总全省项目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四)对省科技厅委托核查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交处理意见;

  (五)承担省科技厅有关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地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督促、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监理验收材料;

  (二)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初步处理意见,协助开展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归档保存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汇总所辖项目的监理与验收信息数据,并报送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督促、辅导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监理验收材料;

  (二)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初步处理意见,协助开展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归档保存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与验收信息数据,并报送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项目监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及提供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厅抽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一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监理意见,并报送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三)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汇总全省项目的监理信息,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一)上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项目主管部门须按要求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项目监理意见。

  (二)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本监理期内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需变更合同计划指标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申请终止合同: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的;

  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的;

  3.无法与项目承担单位取得联系的。

  (四)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或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五)合同解除、终止的处理。

  对于解除合同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的省创新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厅,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财政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向省财政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原则上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省科技厅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在项目执行期内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时间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 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财政厅参与,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发布项目验收工作通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四)受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验收项目清单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进行复核;

  (五)省科技厅依据专家、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

  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1)企业简介;

  (2)项目简介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3)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4)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5)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6)项目合同技术、经济等指标完成情况;

  (7)项目验收时企业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8)省创新资金的支持对项目实施和企业发展的影响;

  (9)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相关附件主要包括:

  (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省创新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等;

  (4)项目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如权威机构测试报告、用户意见等;

  (5)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产品、样品、样机的照片;项目产品销售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表一);

  2.《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表二)。

  (三)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2表四);

  2.《组织验收单位意见》(委托验收时填写)(见附件3表三)。

  (四)省科技厅管理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组织验收单位意见》(见附件3表三);

  2.《省科技厅管理部门意见》(见附件3表三)。

  第十七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一)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方式、集中会议方式或材料验收方式进行。

  (二)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3.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三)专家组成。

  验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应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八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一)通过验收。

  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完成合同任务的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

  (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省创新资金资助的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被确认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创新资金项目。

  (三)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2.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3.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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