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1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经我委确认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