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2〕899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委:
现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紧扣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首位产业和富民多元产业等四大产业方向,实现产业突破和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传统优势产业快速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非公企业参与石化产业链延伸。进一步优化石化企业结构,引进非公有制石化企业,把产业链做得更精更细,深入到终端消费。支持氮肥、氯碱、电石等传统行业的中小型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产业、煤化工、盐化工等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特色化工园区和产业集群,形成国有大企业做大做强,非公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分工协作并配套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鼓励和引导冶金行业非公企业延长产业链条。依托我省酒钢公司、金川公司、白银公司、中铝兰州公司、甘肃稀土公司等大型骨干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基础产业精深加工等方面加强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积极促进冶金有色工业重大投资项目对民间资本开放,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的短平快项目,鼓励民间投资。
(三)鼓励非公企业在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制造业等传统装备制造领域,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围绕用户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方面需求加大研发、技改投入。推动装备制造企业联合重组。引导大型装备企业集团与下游企业联合发展,协作配套,带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专业配套的民营中小型企业,使传统优势装备制造产业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产业集群进一步形成,产品结构进一步升级,产品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
(四)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在消费品产业的优势作用。围绕我省消费品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和特色优势产业,加大项目引进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企业快速发展,在农副产品加工、轻工、纺织、食品、旅游商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龙头骨干非公企业和主导产品。同时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竞争力强的配套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推动处于产业链低端环节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贴牌生产型非公企业开展专业化生产,推进品牌建设和食品质量安全建设,重视和发挥非公企业在消费品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非公企业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民营企业投资陇药产业,在药源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加工、创新药物研发、药物配送流通等方面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和品牌,壮大陇药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水平。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新材料产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围绕新能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和重大装备等产业发展的需求,积极参与基础原材料与新材料的一体化发展。在有色金属新材料、稀土功能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高性能结构材料和绿色镀膜新材料等方面,不断拓展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努力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形成上下游产品配套协调的新材料产业体系。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新能源产业。充分利用我省科技资源丰富和区位条件优越的条件,引导省内大型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新能源产业项目,尤其要支持以股权收购等方式直接介入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或技术成果转化,加快产业化进程,在传统优势行业骨干企业中培育出一批跨行业的大型新能源民营企业集团,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专业分工与协作完善的产业组织体系。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新型生物产业。利用我省现有发展基础和优势,充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发展生物产业。积极参与生物医药产业、生物转化技术、生物制品应用等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品牌、品种和企业。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信息技术产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托信息软件、动漫等产业园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服务、通信服务和物联网应用等重点行业,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市场优势,通过协作等方式与上游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中间力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信息化推广。实施“信息化助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通讯、软件等IT企业和信息化咨询服务机构向非公企业提供专业化外包服务,支持非公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先进装备制造业。鼓励国有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引入外资和民营资本,建立开放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国有大企业形成组装、设计等生产环节紧密结合的产业链条;非公企业实现原材料、零部件、零配件供应、产品制作、配套产品、销售渠道等专业化和辅助化生产,形成上、中、下游产业及其外围支持的产业体系。非公企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政策和优惠。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电信领域发展业务
(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促进宽带发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
(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网络托管业务。引导电信企业将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委托民营企业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促进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不得设立其他附加条件。
(十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境内上市,通过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十七)鼓励民营电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电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
四、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十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比例。
(十九)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二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
(二十一)支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五、加快促进以非公有经济为主体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二十二)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数量。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所有国有经济发展领域,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力争今后五年中小企业数量持续增加,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翻一翻,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2012年-2015年,全省每年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15个,孵化规模以上企业1200户以上,全省每年新增小微型企业1万户,创业带动就业8万人。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都有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00个。
(二十三)进一步壮大中小企业规模。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制定全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企业集团发展计划,建立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育成机制,形成企业梯次发展结构,重点培育科技研发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成为主业突出、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规模效益、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的工艺流程,拉长产业链条,提高高端产品、最终消费品和高附加值的产品。鼓励中小企业突出区域化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步伐,尽快成长为区域 “小巨人”企业。力争到2016年,使万户个体工商户升级成为私营企业,使千户私营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使百户中等规模企业成长为较大企业。
(二十四)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财政扶持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联动机制,大力推行“银政投”融资模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有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且达到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做好向协议银行推荐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高、信用度好、一时达不到贷款条件的项目,要通过担保增信,提高项目融资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通过加大财政贴息支持,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以及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100亿元的银行信贷支持,其中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引导和组织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培育上市、股权交易等途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
(二十五)进一步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各类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融资担保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增强风险化解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风险共担比例,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到“十二五”末,培育2家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至少培育1家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全省50%以上县、区至少培育1家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的区域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全省实现县域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十六)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构服务、企业共享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市州及产业开发区(集聚区、循环经济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窗口”、县(市、区)综合服务平台为“触角”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每年认定和支持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到“十二五”末,省、市及80%的县(市、区)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对接便捷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六、大力营造非公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七)凡是不利于非公企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能下放的核准备案权限,要坚决下放;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和程序,对确需保留的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程序限时办理。
(二十八)不断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机制,建立健全省非公企业投诉受理中心,依法保护非公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公企业投诉及时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或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
(二十九)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其为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与国有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强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工信委要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发展,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找准发展重点,完善发展措施,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切实把省委省政府《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