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2013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1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你州(市)推荐申报的2013年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材料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施2013年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31号)精神,完成省政府今年建设(改造)10家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核准你州(市)2013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个(具体建设项目内容详见附表)。

  二、建设(改造)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已列入省绩效办今年绩效考评目标,各相关州(市)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共同认真做好项目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承办企业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务必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有关事项

  (一)在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初验的基础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联合考核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评审,验收工作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执行情况汇报,材料审查核对,实地查看核验等方式开展,重点核查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及建设内容与核准项目是否一致,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确认企业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真实性。对建设项目进度过慢,不能按期完成的,将依照签订的《2013年度十大批发市场项目管理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州、市按照有关规定把关验收并出据意见后,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3、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记账凭证、支付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4、提供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承办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须于2014年2月底前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

  五、省属企业由其所属的集团公司负责初验收。所需材料和时间与州(市)企业一致,验收申请由集团公司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2013年度大型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计划表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朱长松

  电  话:0871—63135269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张海峰

  电  话:0871—63625140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