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补助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补助资金来源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规定是:丧葬费的补助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抚恤金补助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供养1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供养2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供养3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贴。供养对象包括: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 6周岁,或满1 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满1 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尚失劳动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