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成品油业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2

  关于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成品油业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24号),我厅下发了《 关于 进一步 加强成品油 市场 监管, 积极 推进我省 扩权强县工作 的贯彻意见 》(黔商发 [2012]19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我省成品油经营许可中零售、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变更,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变化(注销重申)等事项,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初审后,直接报省商务厅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同时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我厅在近期工作中发现,许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我厅的材料未同时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造成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商务部门工作脱节,不利工作开展和市场监管。为做好我省 成品油 市场 监管 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上报我厅的材料必须同时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省厅已收到抄报材料的情况。如对抄报的材料有意见和建议的,应立即向我厅反映;

  二、 我厅在受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时,应告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询问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属地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抄报的材料,如未收到,我厅将按照黔府办发[2012]24号文件有关要求不予受理。我厅在对成品油行政许可公示中涉及直报的公示项目,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如发现未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情况,告知省厅后,省厅将撤除公示,待有关材料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后,再行公示。

  三、 扩权强县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提高效率,确保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四、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此通知通知到所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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