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6

  皖经信节能函〔2012〕1193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广德、宿松县经信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的要求,做好企业公告申请和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我省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

  二、各地要鼓励指导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公告,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至省经信委(节能处)。

  三、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及时将2012年度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19日下午下班前报省经信委(节能处)。

  四、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所有材料电子版。

  联系人:卢成建,电话:0551-2871724,信箱:jieneng@aheic.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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