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关于公布2012-2014年度辽宁省省间调运职务检疫签证授权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3

  辽农农〔2012〕349号

各市农委,绥中县农委、昌图县农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植物检疫机构,加强对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签证授权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辽宁省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全国农技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委今年重新开展了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工作。经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申报,省农委植保站审核,决定授权沈阳市等66个市、县(区)植保(植检)站为2012~2014年度第一批农业省间调运植物检疫授权单位(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期限

  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授权内容

  (一)签发带有出省字样、套印辽宁省植物保护站植物检疫专用章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受理辖区内出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报检,实施检验检疫,监督除害处理。

  (三)开通全国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权限。

  三、有关要求

  (一)被授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依法做好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签证工作,并不断完善检疫检验设施,强化检疫培训工作,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上级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凡未被授权单位无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现有《植物检疫证书(出省)》请即封存并送回省站核销。其所在区域内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签证工作由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或相邻授权的植保站承办。

  (三)省间调运植物检疫签证授权实行两年审验一次,在已颁发的《授权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审验章。各授权机构须将《授权证书》摆放在植物检疫办事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

  (四)在授权期内,凡发现被授权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具备授权条件的,省站立即终止授权,收回《授权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五)检疫执法是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授权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此次未授权的检疫机构,主要原因是检疫员人数不够、站牌未外挂,不是独立授权执法机构(参加综合执法)、未规范使用全国计算机管理网络等。

  (六)希望未被授权的单位和虽已取得授权资格但仍有不完善地方的单位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省农委将分批次授权,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签证授权植物检疫机构。今后省农委植保站将对取得授权资格的单位给予项目和资金上扶持。

  附件:辽宁省省间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签证授权单位名单.xls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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