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面向社会选聘228名“一村一名大学生”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

  日前记者了解到,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今年长春市将面向社会,公开选聘228名“一村一名大学生”,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

  本次“大学生就业工程”的选聘工作将以公开、公平、择优为原则,按照统一考试、统一调剂、协议管理方式进行。凡吉林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2012年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选聘。报名时间为19日至23日,报名地点分别在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才中心。

  被选聘大学生签约后,在选聘单位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期间由乡镇(街道)负责大学生到村工作的统一调配和管理使用。并享有以下政策待遇:根据选聘毕业生的意愿,户籍可落入选聘地,也可落入长春市人才中心集体户籍;选聘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间人事档案根据意愿可由县(市)或市人才中心免费管理,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所在乡(镇)党委,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所在乡(镇)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尚未还清的,均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代为偿还;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间,政府每人每月提供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按月人均700元予以补助,选聘毕业生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按企业(单位)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选聘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人员两项补贴政策不超过2年;协议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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