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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2〕303号

  【发布日期】2012-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我部修订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2,以下统称规范),现将规范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项目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建设规划,确保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合理布局,提高商品配送率,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

  二、统一项目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制定推荐性的设计标准,进一步推进项目外部形象和内部功能的统一。切实加强商品配送率检查,重点对乡镇商贸中心辐射范围的农家店进行检查。

  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项目进度督导。要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联系人:冯能彦

  电话:010-85093701

  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三)交通条件便利。

  二、仓储区条件

  (一)仓储区面积。东部地区2000平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平方米以上。

  (二)设施设备。

  1、集散型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立体仓库,有效净高9米以上,5层以上托盘货架,3台以上叉车或堆高车,10台以上无线手持终端。5000平方米以上的库房应设置装卸平台(月台),配置升降平台。

  2、中转型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以下钢结构立体仓库,有效净高6米以上,3层以上托盘货架,2台以上叉车或堆高车,5台以上无线手持终端,可以不设置装卸平台(月台)。

  3、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三)信息化系统。

  1、具有仓储管理系统(WarehouseManagementSystem),实现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货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配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3、实现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配送商品的乡镇商贸中心及农家店购销存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

  4、实现与采购商、运输商的信息共享。

  5、鼓励有条件的库房配置电子标签拣货系统(DPS系统)。

  (四)功能布局。包括进货暂存区、出货暂存区、存储区/拣选区、退货处理区、单据室等5种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三、配送对象

  (一)配送门店。配送的农家店数量100家以上(中西部地区50家以上)。

  (二)配送品种。日用品配送中心东部地区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中西部地区1500个以上。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品种500个以上。

  四、验收材料和要求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的提供10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配送农家店一览表及商品配送证明。

  (五)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专项审计报告。

  (六)承办企业10年内不得转让物流配送中心所有权。

  (七)适用于当年竣工验收的项目。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设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三)优先布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中心乡镇。

  (四)交通条件便利。

  (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辐射人口20000人以上,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六)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

  二、必要条件

  (一)单店经营。以经营日用消费品的单体超市为主体,在独立空间内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等业务,实行统一核算。不包括商业街、以租赁场地引场进店的商业地产模式。

  (二)经营模式。直营店,由连锁零售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三)功能。集聚商业、服务、餐饮、配送、休闲、金融等功能,鼓励开展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费用代收代缴、休闲娱乐业务。必备功能:1、商品销售功能;2、向辐射区内农家店商品配送功能。

  (四)店铺装修设计。

  1、外部有效视觉宽度10米以上。

  2、店铺标识坚固耐用,设计样式及视觉识别(VI)体系与总部一致。

  (五)信息化建设。

  1、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

  2、与企业配送中心及配送商品的加盟店实现购销存信息实时互联互通。

  (六)商业经营规模。

  1、商业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1500平方米以上)。

  2、商品经营品种。单品6000种以上。

  (七)配送设施及规模。

  1、配送仓库面积。拥有独立仓储区,仓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配送辐射半径。15公里以上。

  3、配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

  4、配送对象。不少于20个隶属同一零售企业的农家店,或辐射半径内所有隶属同一零售企业的农家店。

  5、商品配送率。企业总部对乡镇商贸中心的商品统一配送率(按单品计算,下同)达80%,列入乡镇商贸中心配送对象的农家店商品配送率达80%。

  6、配送人员和设备。专职配送人员2人以上,具有配送设施,如叉车、托盘、周转箱、配送车辆。

  三、验收材料和要求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商、食品、税务等证照。

  (三)配送商品的单据记录。

  (四)对列入配送对象的农家店的月度检查记录。

  (五)列入配送对象的农家店营业执照、加盟协议。

  (六)列入配送对象的农家店的购销台账。

  (七)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专项审计报告。

  (八)适用于当年开业的乡镇商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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