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厅就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在9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全部已建但未验收的输变电工程名单,并于12月31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二、今后,新建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对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已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我厅将不予审批其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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