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

  今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两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吊销其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

  《意见》强调,食品安全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优评先时“一票否决”;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财力及物力上给予倾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认真整改,在重点监管期内(至少为1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可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对再次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内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企业、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养殖场(点)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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