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牢把握“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两保”(保障发展、保护环境)根本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在“实行总量预算管理、建立良性机制,推进区域环评、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着力破解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完善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的机制体制,切实高效利用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努力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路子,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为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环境支撑。通过10—15年的努力,逐步改变环境容量超载状况,使排污总量减少到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三)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在全省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深入挖掘减排潜力,腾出环境容量,保障经济发展的环境要素需求。把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没有预支增量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预支增量指标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和区域间交易。预支增量指标优先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进入产业集聚区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拉长链条、提升层次,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格落实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强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行业发展以及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业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综合分析制度,增强环境管理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皮革、纺织等行业落后产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行业内等量替代解决。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构建低碳型工业、建筑、能源、交通体系和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准、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以化工、印染、造纸、冶炼、酿造等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培育一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三、强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六)持续加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十二五”期间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污泥无害化处置、溢流监控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等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燃煤机组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对钢铁、建材、有色、焦化等非电行业实施脱硫脱硝治理。推进造纸、纺织、化工、制革等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工作。

  (七)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完成县级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省辖淮河、黄河、海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贾鲁河、惠济河、黑泥泉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蟒河等重点河流城市河段的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调水干渠沿线的污染治理、水土保持、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以火电、冶金、建材、煤化工为重点防控行业,以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三门峡、济源市为重点防控区域,实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逐步推进细颗粒物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控制技术研究。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八)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九)加大辐射污染防治力度。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严格项目准入,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完善大型无线电发射装置、电气化铁路等电磁辐射项目环保手续。提高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处置能力,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系统。加强对测井、移动探伤、停产倒闭等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十)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石油、化工等项目。提高化学品项目的环境准入和建设标准,科学划定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十一)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集中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体系,2015年省辖市和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积极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技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强化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十二五”末拆解处理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推进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历史遗留铬渣2012年年底前全部处置完毕,新增铬渣当年全部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

  四、努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二)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按照国家对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生态产业工程、资源保障工程、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人居工程,积极构建绿色高效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支撑体系、全防全治的环境安全体系、山川秀美的自然生态体系、环境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健康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民富省强、生态文明、环境友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生态省。推进桐柏大别山地生态区、伏牛山地生态区、太行生态区、平原生态涵养区建设,构建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形成“四区两带”的区域生态格局。积极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示范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建成1至2个国家级生态县、15个省级生态县(市)、500个省级生态乡镇、3000个省级生态村。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脆弱区治理与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大水土流失和沙化土地治理力度。

  (十三)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建设的要求,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运行机制,因地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201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鼓励建设养殖小区,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化集中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严禁焚烧秸秆。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建立城乡统筹的环境管理体系。

  (十四)完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健全环境应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管理防控体系,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推动郑州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建设。

  五、不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十五)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标准体系。推进《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严格实施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制定重污染行业、海河等重点流域地方排放标准,提高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

  (十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后督察。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坚决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排污权交易中心,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征收标准和征收率,扩大征收范围。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科学研究制定补偿标准,规范生态补偿金的分配办法和使用范围。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十八)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一批重大科研项目,推进国家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推广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境保护设备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等环境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企业,使环境保护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建立环境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十九)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完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现监控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应急、监控、宣教、固体废物管理等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重金属、水质等监测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网络和传输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科学的总量核查核算体系、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能力支撑。

  六、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力推进工作。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把环境保护列为各地年度财政预算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支出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当年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环境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适时建立区域性环境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和产业集聚区环境监管体系。实施《生态环保中长期人才规划》,多渠道、多途径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环境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新进人员中环境保护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5%。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二)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机制,加强面向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育壮大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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