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76号
关于受理茅台酒调整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名称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茅台酒调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名称及保护范围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初审机构 |
产品名称 |
地方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地方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文件 |
标准或技术规范 |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
原保护范围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内,南起茅台镇地辖的盐津河出水口的小河电站为界,北止于茅台酒厂一车间的杨柳湾,并以杨柳湾羊叉街路上到茅遵公路段为北界,东以茅遵公路至红砖厂到盐津河南端地段为界,西至赤水河以赤水河为界,约7.5平方公里。调增范围从原保护范围往南延伸,地处赤水河峡谷地带,东靠智动山、马福溪主峰,西接赤水河,南接太平村以堰塘沟界止,北接盐津河小河口与原保护范围相接,新增面积约7.53平方公里,总面积共约15.03平方公里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调整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及保护范围的函》,黔府函〔2012〕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