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省质监局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
1.原由省质监局负责审批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等33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见《决定》附件1)由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实施。
2.原由省质监局委托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实施的气瓶充装(车用气瓶除外)许可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梯除外)维修许可终止,原委托许可由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实施。
特此公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