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2]40号)精神,现将《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转发你们(流通发展司网站),请各地积极做好拍卖、典当行业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认真组织拍卖、典当企业填报服务业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拍卖和典当企业。
二、报送内容
拍卖和典当企业统一填报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三、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拍卖、典当行业范围内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做好服务业财务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增加了拍卖、典当企业填报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功能。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网上填报提出具体要求,并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5月31日前将拍卖、典当行业汇总数据报我司(传真:010-85093795)。
联 系 人:童超 杨宝京
联系电话:010-85093795 85093757
附件: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