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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确认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电函[2012]279号
【发布日期】2012-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产业聚集优势,支撑城市、区域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服务模式,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商务部研究决定,将北京市通州商务园等34家基地列为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原则同意34个基地报送的《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就各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给予示范基地必要的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涉及部门多、领域宽,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予以解决。因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示范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推进创建工作

  按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商务部将依据各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定期检查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主要任务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和总结,协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推广创建经验和成果。

  三、加强与商务部的工作联系,发挥示范基地专家工作组作用

  各地在开展示范基地开展创建工作中,要加强与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的沟通和联系,结合地方实际,分析研究实施中的困难,并将涉及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反馈。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问题,商务部将委托示范基地专家工作组研究、分析后提出建议,及时给各地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勇于开拓创新,突出区域特色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是一项开拓性的工程,无经验借鉴,需要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创新,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突出区域产业特色,探索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健康、快速的发展新路径,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发展,真正发挥基地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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