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