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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培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我部委托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研制了《“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培训任务承担院校(机构)要根据《标准》及使用指南,设置“国培计划”培训课程,研制项目实施方案。各地要将《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师范教育司。《标准》及其使用指南请在“国培计划”网站(www.gpjh.cn)下载。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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