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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适当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发布日期:2012-05-30    浏览次数:3

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

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微调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函》(局函[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现行印刷品业务资费偏低的实际情况,为逐步理顺邮政资费比价关系,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深化,同意你局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首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30元、外埠0.60元调整为本埠0.40元、外埠0.70元,续重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15元、外埠0.30元调整为本埠0.20元,外埠0.4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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