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5]2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适当
调整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复函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微调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的函》(局函[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现行印刷品业务资费偏低的实际情况,为逐步理顺邮政资费比价关系,缓解邮政行业经营困难,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和邮政体制改革深化,同意你局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国内印刷品业务资费首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30元、外埠0.60元调整为本埠0.40元、外埠0.70元,续重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现行本埠0.15元、外埠0.30元调整为本埠0.20元,外埠0.4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