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安排,为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农垦局将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等8个部级质检中心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质量监控,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农垦、热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垦(热)区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质量监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单位的质量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其中,现场指导、产品检测、网络监管、标准宣贯所需费用从我部农垦局划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派。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项目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质量监控工作。对拒绝抽(送)样或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样品未能接受检验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按不合格处理。企业送检的追溯样品检测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其他费用由送检项目单位承担。
为便于工作,请各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尽快确定本辖区内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汇总各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联系方式见附表6)。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联系。
电话:(010)5919958059199583(传真)
联系人:韩学军
Email地址:apqt@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附件.doc
农办垦〔2012〕45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