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2〕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逐步建立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对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涉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具体分类详见附件,附后),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在逐年大幅增加涉农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职责交叉、资金使用分散、重复建设严重、规模效益不明显,重资金分配、轻项目管理,项目进度缓慢、资金拨付不及时,管理基础薄弱、监督不到位等,影响了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制度、科学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监督、保障安全,着力构建涉农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统筹安排明显科学、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突出重点,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

  (一)整合归并涉农专项资金。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重不漏”的原则,对现有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梳理,重点把握设立依据、支持对象、资金用途、管理方式等内容。根据职责分工、业务归口、政策目标、管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项目的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归并,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专项资金,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整合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专项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投入重点。要积极推进涉农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坚持保持存量不变、重在调整结构,规范增量安排、重在整合使用。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对各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部门预算中“二次分配”资金。严格控制设立新涉农专项,对于新增的涉农投入需求,应从现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避免盲目或重复设立专项。

  (二)加强涉农专项资金制度建设。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和“有一个涉农专项就建一项管理制度”的原则,对现行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探索创新涉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

  1.建立大额资金因素法分配制度。省级财政、涉农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推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重大涉农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制度,根据目标任务、财力情况、人口状况、贫困程度、工作绩效、受灾情况等因素分配资金。省财政厅要按因素法分配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并及时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特区)。各涉农部门对其他专项涉农资金要积极探索新模式、新办法,如救灾、产业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后下达到县(市、区、特区)。要探索重大涉农专项资金“省级宏观指导、县级自主实施”的管理模式,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制度,进一步推进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县(市、区、特区)依据已下达资金的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增强县级统筹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能力和资金使用监管的责任。

  2.建立公开竞争立项机制。积极推行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制、公开竞争制和公开招标制等管理方式,促进实现涉农专项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省级财政、涉农部门对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方面的重点项目或大额涉农专项资金,要通过采取“公示公告、自愿申报、合规审查、公开竞标、绩效管理”的方式确定项目重点县。对小农水重点县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资金等已实行公开竞争立项制度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涉农部门的大额专项资金,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县。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防止涉农专项资金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骗取等行为发生。

  3.推进涉农专项资金整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农业产业发展布局,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盘活存量、整合增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涉农资金。坚持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平台,整合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科技推广资金、水利交通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农民培训资金等集中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产业。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国土复垦整治资金等集中投入,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平台,整合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生态移民扶贫搬迁资金、农村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发展资金等集中投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村容村貌,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继续推进“以县为主、整合资金”试点,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省、市(州)要支持县级资金整合工作,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商安排涉农资金。

  4.建立涉农项目储备制度。坚持以项目为抓手,加强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调研论证确定一批涉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建设项目,分级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将下级和本级涉农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涉农项目立项程序奠定坚实基础。

  5.改进涉农资金使用方式。对省级“切块”下达到县级的财政生产类涉农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各县(市、区、特区)可以通过补助、贷款贴息或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信用担保等多种投入引导方式,支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6.完善涉农资金拨付制度。涉农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快建立涉农资金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资金执行管理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涉农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要完善涉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对具备相关基本条件的,采取“一卡(折)通”方式发放,确保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

  7.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项目管理、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挂钩。省级财政、涉农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要对绩效好、监管措施到位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单位给予倾斜;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单位,进行专项扣减或减少预算安排甚至不予安排;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立项资格和资金分配。同时,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报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8.推行乡村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特区)和乡(镇)政府及财政、涉农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通告、标牌、墙栏等,将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实施区域、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在乡村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知晓,接受监督。

  9.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项目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涉农项目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创新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

  三、加强领导,形成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监管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涉农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大监督”机制,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监督格局,并针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切实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分工协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加强财政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加大涉农资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考评的力度,加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之名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加强乡镇财政基层能力和基础工作的“两基”建设,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的优势,提升乡镇财政对区域内涉农资金的监管水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依托“金财工程”建设,建立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实时监控网络,逐步延伸到乡(镇)。

  (三)加强协作配合。财政、审计、监察、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监督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合力开展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审计部门要按照独立审计的原则,突出对投入规模大、涉及面广、体现民生政策、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度高和反映问题较大的涉农专项资金和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部门要重点对涉农资金公开制度、备案制度、涉农项目管理廉政风险配套制度、涉农采购项目事前告知和事后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套取、骗取、贪污、私分涉农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避免项目决策的随意性,提高项目决策的有效性。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的强大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分类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分类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主要类别有:(1)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包括农业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农村道路交通建设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2)支持农业生产及产业化发展类。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农产品政策补贴资金等。(3)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类。包括农业科研支出、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等。(4)支持生态建设类。包括退耕还林资金、天然林保护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石漠化治理资金、草原生态治理资金、水土保持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5)支持农村扶贫开发类。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连片特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等。(6)支持抗灾救灾类。包括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病虫害防治资金、森林草原防火资金、人工增雨和防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等。(7)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包括农村中小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文化支出等。(8)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类。包括包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债务化解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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