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2011年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