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次数:1

豫安委办〔2012〕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制定和印发了《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以下简称《排查治理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排查治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排查治理规定》的重要性

  《排查治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措施,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管理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建立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排查治理规定》的发布实施,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深切关怀。因此,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排查治理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和落实好《排查治理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对《排查治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起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大力开展《排查治理规定》宣传贯彻活动

  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是保证《排查治理规定》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排查治理规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拿出具体方案,采取多种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和宣传《排查治理规定》的活动。要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传播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报道活动;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培训学习等活动,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排查治理规定》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各级各类人员广为知晓并严格执行。

  三、有效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推动《排查治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办决定以洛阳市、济源市为示范省辖市、巩义市为示范直管县(市),以河南煤化工集团、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中石化洛阳分公司、洛钼集团、安阳钢铁公司为示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示范工作,以通过典型引路与示范带动,推动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示范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重点任务是: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完善监管监察工作机制、规范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建立奖惩工作机制。示范企业的重点任务是: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及其预控管理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企业内部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价机制。各示范市和示范企业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示范建设任务。

  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示范市、示范企业的示范建设工作,同时要在本地区、本行业开展示范点建设,实施示范带动,积极组织和督导本地本行业各企业迅速贯彻落实《排查治理规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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